探析法院专递:业务管理与邮寄送达的问题及对策
“法院快件”是在国家邮政局已开通的快递网络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更加安全、快捷的邮件寄递方式,与普通邮政相比,“法院快件”具有诸多优势,但法院快件业务和法院特快专递寄递管理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国内特快专递查询,笔者尝试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
法院快讯 概述 问题和解决方案
一、法院快车概况
(一)《法院特快专递送达民事诉讼文书若干规定》出台原因
送达是人民法院以合法的方式将诉讼文书送达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送达不仅关系到双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实现,而且直接制约和影响民事裁判的质量和效率。目前,由于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一些诉讼当事人为了恶意逃避法律责任,拒绝签收人民法院直接送达的诉讼文书,造成诉讼文书“送达难”。人民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的后果,不仅影响人民法院及时审理案件,扰乱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更重要的是妨碍对方当事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和维护实体权利。 为规范和改进邮政服务,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开始研究起草《法院特快专递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在陕西、江苏、山东、北京等地召开了6次有法官和邮政工作人员参加的研讨会,以书面形式征求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听取了国家邮政局快递局的意见,最终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特快专递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最终稿(2004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3号)。 本法规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也是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是人民群众集体智慧的结晶。《规定》要求当事人自行提供或者确认送递地址,符合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和基本精神;总结了现行送递制度中的缺陷和不足,规定送递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办事处、收发室或者值班室工作人员签收的制度,避免了因签收人资格和权利问题引发新的矛盾和冲突;诉讼代理人签收视为送递完毕的情形,符合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基本法律原则;并明确规定了指定收件人和与收件人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的法律后果,大大提高了邮件送递的质量和效率。
可以看出,该规定的出台,为法院送达增加了一条专业、快捷的专用送达渠道——“法院特快专递”。 “法院特快专递”与“司法专函”性质上类似,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利用快递服务完成法律文书的送达,由邮政部门将“回执”反馈给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只要准确提供自己的通信地址和联系方式,足不出户便可收到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这种“法院特快专递”是依托全国邮政机构已经开通的快递网络,采用的一种更加安全、快捷的邮政送达方式。依托现有的快递网络,法院特快专递基本可以在三至四天内完成送达。与过去以平信或挂号信为主的邮政送达相比,不仅使当事人能够尽快实现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而且大大提高了送达质量和效率。 这是解决庭审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值得不断改进和推广。
(二)法院快递优势
“法院快件”是在全国邮政机构已开通的特快专递网络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更加安全、快捷的邮件寄递方式。近年来,为解决“寄难”问题,全国26个省高级人民法院利用邮政机构的“特快专递”,开展了“法院快件”、“司法邮件”等多种形式的寄递实践,积累了大量好经验。实践证明,“法院快件”与一般邮件寄递相比,具有以下优势:
一是速度快。依托现有特快专递网络,“法院快件”基本可以在两至三天内完成送达。与过去以平信或挂号信为主的邮政送达相比,“法院快件”可以大大提高送达效率,使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尽快实现。
第二,专业性。由于邮政机构的投递人员熟悉一定区域内的投递网络,掌握一定的投递规律,对收件人的邮政编码、地址、居住地等也较为熟悉,这进一步提高了“法院直通车”的质量和效率。另外,由于“法院直通车”是在现有快递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都可以通过11185电话号码及时查询、掌握投递情况,体现了“法院直通车”的专业性和时效性。
三是便民利民。“法院快递”可以大大降低直送成本,特别是在跨区域送达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一些法院以跨区域送达为名向当事人收取“其他诉讼费用”,真正体现了司法为民的要求。
四是“法院特快专递”是由邮政人员专门完成的投递活动,与人民法院直接用警车投递相比,具有更强的中立性和亲和力,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抵抗力。
因此,法院特快专递邮寄送达以其专业性、准确性、快捷性、中立性四大优势将成为未来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主要形式。
(三)规范性文件依据
法院快递相关工作受到多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法院快递邮寄寄送民事诉讼文书若干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快递邮寄寄送民事诉讼文书若干规定>、《关于开办法院法律文书快递业务的通知》、《法院法律文书快递业务办理办法(试行)》、《邮电部关于印发<国内邮件办理规则>的通知》、《国内邮件办理规则》、《邮电部关于印发<国内特快专递办理规则>的通知》、《国内特快专递办理规则》、《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送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二、法院快递服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法院快递服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部分法院尚未成立统一的法院快递业务管理办公室,导致人民法院法院快递业务管理工作与邮政部门对应工作衔接不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法院快递寄送民事诉讼文书若干规定>的通知》,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统一的“法院快递业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院“法院快递”收寄业务。但部分法院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并未落实此项要求,导致人民法院法院快递业务管理工作与邮政部门对应工作衔接不畅,影响法院快件寄送质量、投递率等绩效目标的实现,未能实现法院快递业务管理工作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未能充分发挥法院快递业务应有的作用。
二是部分法院尚未科学制定较为细化的法院快递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导致此项工作在质量监管、责任追究等诸多方面缺乏可操作性依据,导致一些管理工作要求往往成为建议性意见,在管理层面缺乏约束力,影响此项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三是部分法院特快专递寄件人和经办人员在填写法院特快专递明细表时,不遵守《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六十一条、《国内特快专递业务处理规则》第三十一条、《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等相关规定,导致填表不全、不清晰或者不规范,影响邮政部门寄递工作和退件、回执的收缴。
四是法院内设一些部门未及时收回法院专用送达回执文件和回执,影响立案和相关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2. 问题的解决方案
一是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统一的法院快件业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法院快件的寄送、回件的收发、回执的收发、相关事务的协调等工作,并与邮政部门做好衔接、沟通和交流。
其次,人民法院对法院专用快递业务管理出台了相对细化的规章制度,如《法院专用快递业务管理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为该项工作的质量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提供了操作依据,赋予该项管理工作相应的约束力,促进了该项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二是公开发布法院特快专递业务运行情况相关信息,加强法院特快专递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寄件人、经办人等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业务水平,提升法院特快专递业务办理质量。
最后,对法院的特殊邮件、退回邮件及回执副本实行部门登记管理制度,保证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法院特快专递寄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法院专递、邮寄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是法律文书送达时间过长,少数特殊送达文书不能按期送达,导致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期限得不到保障,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审判工作陷入被动。
二是送达回执时间慢,多数送达回执不能及时返回法院,主审法官只能通过网络查询,有时网络信息更新不及时,导致法院不能及时获得准确的送达信息,影响诉讼效率。
第三,由于相关司法解释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中法官对“当事人拒绝接受”导致的送达效力存在不同理解,导致法律适用不一致。多数法官无论何种原因,包括当事人拒绝接受的情况,都会以其他方式重新投递未提交地址确认函的邮件;而少数法官的理解更为宽泛,可以将当事人未提交地址确认函,邮件寄至居住地被退回,因当事人拒绝接受而视为送达。
问题的解决方案
一是加强与邮政部门的沟通联系,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法院邮件寄递工作,对寄递时限、回执交接、寄递责任、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
其次,邮政部门要加强对寄递人员的培训,规范寄递人员的寄递行为,增强寄递人员的责任感和效率感,同时要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严格按规定寄递。
最后,应统一邮寄送递的法律后果,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送递,什么情况下需要采用其他送递方式。例如,在一些直接送递有困难的情形下,采用邮寄送递时,如果收件人有意规避法律,不愿承担责任,且能证明其拒绝接收派递,则无论其是否签署了派递地址确认书,都应认定为派递有效,以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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